产品分类
 行业资讯

信息产业发展亟待概念突破

阅读 1750 次  2012/5/22

详细内容

  2012年5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推进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培育壮大相关产业和市场。洞察现状,三网融合等问题破题的最大障碍在于牵涉了不同行业之间的大整合,有关概念亟待突破。陈旧模糊的概念,已经严重制约了信息产业以及相关多个行业的发展。我们于4月27日刊发了中国电信上海研究院胡世良的《电信业的定义该重审了》一文,引起了业内的关注,今日再发相关文章,以期更多有识之士能参与讨论,献计献策。

  电信业定义需要重审

  在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电信行业受到了来自互联网的强大冲击,有被逼向“亚管道”的趋势。互联网企业、广电机构不断蚕食着通信运营商的传统领地,同时运营商也在进军IT、文化等领域:如中国联通“信息生活的创新服务领导者”愿景,中国电信的“新三者”战略。IT业、CT业和广电业正在以空前的速度和深度融合,同时也在不断向其他行业(如测绘、金融、文化、出版)扩展疆界。以往的商业秩序正在发生剧变,加之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新的概念不断诞生,传统概念变得模糊起来,给产业融合、行业监管和企业战略转型带来了很大困惑。

  固守传统的电信业定义,通信运营商最佳的业绩可能就是做好局限性很强的“智能管道”,这既束缚了通信运营商的转型发展,又使得互联网企业的成本扭曲,同样得不到健康发展。由此,重新定义通信运营业的边界,对相关信息行业来说具有深远意义。

  现有概念分析

  在定义新概念之前,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些已有的概念。

  运营业、电信业:代表了传统的以基础网络运营为核心内涵的通信运营业的概念,有明显的体制特色,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虽然在工信部发布的通信业统计指标中已添加了一些增值业务和互联网的元素,但整体上没有摆脱以基础通信尤其是电话语音为主要业务的统计框架。

  ICT:这是国际电信联盟(ITU)使用的概念,即信息通信技术。在此应包含“三网融合”的概念。但是从ITU关于ICT统计的数据内容来看,其使用ICT的概念,与中国“通信运营业”、“电信业”的概念几乎没有差别。

  OTT:源于英语“over the top”(过顶传球),是目前国际电信咨询机构比较喜用的词,主要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向网络用户提供应用、内容服务,不承担基础网络建设与运营成本的企业,相当于国内互联网企业的概念。

  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这是2004年左右,国内一些运营商提出的转型方向。但由于3G牌照发放、电信重组等一系列原因,至今还没有看到系统的、操作性强的权威定义。

  信息通信服务:没有普遍使用,估计该提法是对字面上具有一定模糊性的ICT的过渡性替代。

  信息服务业:根据百度百科,信息服务业包括:信息传输服务业(电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资源服务业(主要指信息内容产业)。此定义虽然覆盖面比较广,但由于其没有体现信息服务的本质,基本是一种流于形式的、拼凑的概念。

  运营:一般来说,提供有型产品的过程为“生产”;相对地,提供服务的过程则为“运营”。现在的趋势是将两者均称为 “运营”。下文所提的“运营”是前者狭义的概念。

  建议:用“信息运营商”作为扩展定义

  上述的现存概念主要反映了信息通信行业的技术、业务特征,而没有反映其经济学内涵。笔者建议用“信息运营商”(Information Operator, 英文缩写IO)的概念,对传统的通信运营业的定义进行具有一定理论边界的扩展。

  “信息运营商”的核心内涵为:利用计算机、通信与广播等信息技术,提供信息采集、传递、转发、处理、存储、检索、利用、安全等服务的企业。其经济学特征至少包括:具有网络外部性、边际成本趋近于零。

  其中,网络外部性是指对一个用户来说,某一项产品(服务)的价值,取决于有多少用户已经在使用该产品(服务)。这里的网络不是技术的概念,而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即上述产品(服务)可以是任何一个行业的。网络外部性从一个方面决定了企业对用户的垄断地位。边际成本指的是每一单位新增产品所带来的成本增量,边际成本趋近于零决定了企业的规模效应。

  在当今ICT的生态系统中,可以认为“信息运营商”的外延为:信息运营商=传统通信运营商+平台运营商+广电运营机构(网络+台)。

  其中,平台运营商主要包括如搜索、新闻、社交等Web网站,以及如AppStore等具有集中式计算、边际成本趋近于零的互联网企业。也可以是GPS、云计算等企业,也可以包括“泛媒体”企业。

  “信息运营商”不包括终端制造商、设备制造商、应用开发商、系统集成商(信息技术服务商);也不包括内容提供商和咨询公司(即信息内容的生产企业)功能。信息运营商与信息内容的关系,可以用电网和发电企业、电视台与广告商作类比。

  在信息生态系统中,之所以选择平台运营商与通信运营商合并构成信息运营商的概念,主要不是因为这两类企业的信息通信技术特征,而是他们的经济学特征,即他们具有网络外部性和边际成本趋近于零的特性。这两条特性,就是电信企业经历100多年辉煌以及互联网企业爆发式增长的秘密。国际电信咨询机构认为未来“平台将胜出”,其原因也在于此。

  将传统的通信运营商与互联网企业合称“信息运营商”,并不是忽视这两类企业的巨大差异(如基础通信运营商网络的巨大折旧),而是旨在找出他们的共性因素,从而在未来的产业大整合中获得理论上的指引。当然,如果信息运营商还需要进行诸如“基础信息运营商”、“应用信息运营商”等纵向切分,则是进一步划分的问题。

  按说,类似微软这样的软件企业的传统盈利模式,实际上也具有上述两项经济学特征,这也是微软成就辉煌的原因,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微软在分布式计算时代的王位,将让位于Web、云计算等集中式计算模式(事实上微软已在进行互联网转型)。因此我们仍可以将此类软件企业排除在“信息运营业”之外。

  在“信息运营商”的定义中,信息技术的描述也是必不可少的,信息技术是保证“边际成本趋近于零”的必要条件,同样是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传递,以纸为媒体的企业(如传统的报社),其边际成本是不能趋近于零的。

  “信息运营商”概念的意义

  “信息运营商”将信息运营的概念从通信运营企业,扩展到互联网平台和广电运营企业,是一种内涵的升华和外延的扩展。以此概念作基础,有利于界定行业边界以及确定行业重组融合的方向;有利于统一行业内企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有利于各企业确立发展战略;有利于行业监管;有利于根据其经济学特征,设定税费标准等。

  本文按语部分提到的《意见》要求:要加快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建设。初步考虑应着手进行如下工作。

  按照信息运营商的概念,重新梳理产业分类;

  推动包含广电、互联网在内的大《电信法》(也许将改称《信息法》)出台;

  推动以大信息行业监管为基础的大部制改革;

  重新梳理行业准入制度;

  按照责权利的经济、法律原则,梳理各类信息运营商企业的税费制度,避免目前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企业的成本扭曲,例如参照网络接入的差别定价,设定“数据规模访问收费”等数据访问的差别定价;

  梳理各种补贴、扶持制度,按照经济学原理,进行产业整合,确保政府有限的资金用在关键之处。

  随着时间的发展,随着LBS对测绘业的颠覆、亚马逊(Kindle)对出版业的颠覆、远程/移动支付对银行支付的颠覆、远程医疗对医院的颠覆、远程教育对学校的颠覆,“信息运营”或许还会延伸到当今人们难以想象的领域。

上一篇:赵薇导演处女作广告多 成最“吸金”毕业作    下一篇:王老吉“回家” 红罐前途未卜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2015 上海逸晨广告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8101459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