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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高考作弊最高可禁考3年

阅读 1816 次  201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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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来自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消息,今年高考将启用新的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前“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为作弊,现在则明确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认定为作弊。此外,作弊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

  据介绍,今年教育部修订《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提高了对作弊行为的处理力度,尤其是对通讯设备的规定更加严格。依据教育部新修订的内容,北京也完善了违规处理办法,并出台实施细则,共有18种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按照规定,有作弊行为的相关考生将受到“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受到“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此外,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等9种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有关负责人提醒,考生要诚信参加高考,不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比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以及涂改液、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考场,也不能携带文字材料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物品进考场。

  18种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组织团伙作弊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使用设备接送信息实施作弊的;

  伪造、变更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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