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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共场地户外广告拟招标、拍卖设置权

阅读 1744 次  201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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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乌鲁木齐市利用公共场地及其空间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设置权。5月25日,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由乌市城管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此条例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为明确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原则,规定“广告户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为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的责任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有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的监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需拆除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由此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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